一、转业军人
转业军人和复员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二、军转安置费用
计划安置转业费=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边远地区安家费生活补助标准: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无,8-9周年的,发给本人3个月的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
边远地区安家费:转业到三、四类地区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非本人原籍和入伍地)
说明:军龄计算: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入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自主择业补助费可合并计算两次军龄,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安军龄计算。
展开剩余93%转业、复员费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驻藏特殊津贴之和。自主择业转业费=计划安置转业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月工资基数。
确定转业对象的基本依据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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