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逃债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在此情况之下,作为债权人您有多种途径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您需着手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用以证实债务确实是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并且其用途涉及到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活动或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其次,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将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以共同签署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形式表达了共同意愿所负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该类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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