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拖航合同的类型(I)根据出发地和目的地。沿海拖航合同是指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国家领土内的海上拖航合同。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沿海拖船只能由自己的拖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拖航“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船舶不得在中国港口之间进行拖航”
2.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是指出发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的海上拖航合同
(二)根据拖航费的计算和收取方法进行区分。1.每日租船海上拖航合同是指在拖航期间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拖航费率计算和收取拖航费的海上拖航合同岸上拖航合同
即海上拖航合同,其中拖航费为双方约定的拖航金额。在一些海上拖航合同中,还规定每日海上租金作为被拖方因拖航地点延误而向拖轮所有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启程与目的地延误,以及拖航过程中的延误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海上拖航合同是海商法领域的一项独立合同,一般而言,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具体表现为:第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运输,货物作为运输工具装在船上;海上拖航的,拖航合同的标的物是被拖物,被拖物不是安装在拖船或被拖驳船上,而是通过索具与拖船相连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不仅提供运输能力,还负责货物的装载、移动、积载、运输、照管、保管和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拖轮所有人仅负责提供拖航力,并应:r被拖物整体的过失或不完全过失,甚至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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