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4月1日起,天津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做出新的规定。
签:劳动者有知情权
新规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续签:要在旧合同期满前
新规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通知,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提前30天告知
新规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通知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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