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算双方之间协商的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算彩礼吗
按照传统习俗,赠送彩礼的时候往往会举行定亲仪式,在定亲仪式上通常包括男方的父母、亲戚朋友都会给女方赠送礼金,那么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是否算作彩礼呢?
有的法院认为在举办定亲仪式时收受的原告方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俗称叫钿)并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我们认为对亲朋好友赠送的礼金不能一概认定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会把礼金直接赠送给男方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并没有得到礼金,当然不能算作彩礼;
另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赠送礼金是因为女方按照传统习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改口费、认亲费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算作彩礼,因为女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还有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按照份子钱直接赠送给女方,这属于亲朋好友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进行的赠送,符合彩礼的性质,能够算作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关规定》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对于彩礼的返还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有关事项的处理依据,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提交起诉,但必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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