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一、如何区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投标人、承包人、专给人修房子的人、修好了参加验收并找建设单位结账的人。相当于要钱干活的人。建设单位是:招标人、发包人、想请人修房子的人、修好了参加验收并办理产权后使用的人。二者的区别就是一个是给钱的,一个是收钱干活的。建设单位是要做工程项目并且要使用该项目的一方,施工单位是建设单位请来帮助自己做好该工程项目的一方,建设单位要支付费用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相当于是建设单位的上下级关系,是服务与建设单位的一个主体。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和制约关系。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某个工程向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上涨怎么办
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基本上在施工单位一方。我们认为,如果合同约定有备料款,且发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了备料款,则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期备好主要材料,现施工单位以材料涨价为由拖延工期无任何理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发包人可以发函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赶抢施工进度,如果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措施,工程进度依旧严重滞后,则发包人可以视情况采取诉讼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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