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一般由基层法院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法院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法院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起诉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则法院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已存在的仲裁结果如何对待?我们不妨和商事仲裁做个比较。对商事仲裁结果,当事人一方不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的具体做法有:
(1)符合条件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重新约定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2)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委可以决定重新仲裁或者拒绝仲裁。
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只是从程序上予以处理,予以撤销或者驳回,并不对仲裁裁决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判决。而反观劳动仲裁,依据最高法院对劳动部的答复文件,法院不能对劳动仲裁裁决作出任何评论,不能撤销或驳回,只能对劳动仲裁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判决。劳动纠纷的解决,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劳动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劳动仲裁解决不了的,再由第二道防线法院来解决。而仲裁法解决的商事纠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对于商事纠纷,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仲裁以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以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这样看来,除了法院审理的事项必须受劳动仲裁裁决事项范围限制外,法院对劳动纠纷作出的判决结果可以不受劳动仲裁的影响。对同一个事项的处理,劳动仲裁裁决和劳动纠纷判决可以是两个毫不相干的产物。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法官完全可以对仲裁结果置之不理,独立作出判决。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