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您所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
1.有效的结婚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夫妻婚姻关系的相关证件;
2.个人户籍簿和身份证件等用以确认身份的文件;
3.由您们双方共同签署的详尽、清晰的离婚协议;
4.请各准备两张尺寸为2寸的单人近照,近期、半身且免冠特征明显;
5.另外还需提供法规指定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关于如何进行协议离婚的步骤,提供以下详细指引:
首先,向你们任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代理人参与或代替处理;
其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会核实您们的身份及相关资料情况,严格把关;
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正式登记;
最后,经过必备的30天离婚冷静期限后,双方请务必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原有的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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