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明书劳动费(身份证过期交换劳动费20元,交换劳动费40元)。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异地受理点接受居民身份证的交换,接受申请后,立即将受理信息发送给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立即审查发行。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查发行的制作信息后,在法定期限(60日)内完成制作和检查发行,申请人收到收据收到受理点收到证明书。收到证明书的,收到新证明书时必须返还原证明书。
武汉市身份证异地办理受理点
武汉市身份证异地办理受理点是公安机关,具体的办理流程:
1、如果是首次申领身份证,只能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不可以异地办理;
2、如果是在外地工作学习居住,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
(1)异地补办身份证首先需要目前所在城市的居住证,如果没有居住证的话,办理居住证需要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如果是租房住的话,需要租赁协议;
(2)用户口单页原件,即可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3)如果是在异地补办身份证期间,需要出差住宿的话,要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是3个月,3个月内临时身份证和普通身份证是一样的法律效力的;
(4)在异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的时候,除了居住证还要有户口本的单页原件和复印件,准备好了之后,到当地派出所还要进行免冠正面照片的采集;
(5)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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