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文规则:
当主体一方未能切实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或者执行合同条款存在显著瑕疵时,应当负担起继续执行合同直至完全履行、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来弥补因失误导致的损失,或者向受损的另一方进行赔偿等一系列责任和义务。
关于应对对方不履行合同这一情况的具体解决办法,简述如下:
1.若当事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基于自身行为而表露出提出合同履行方面的抗议,则有权在履行期限止境前要求其充分承担违约责任。
2.如当事人一方尚未支付给付款项或者报酬中任何一部分,贵方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他们支付相应款项或是报酬。
3.对于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非货币性质的债务,或者履行过程中的操作不当或不当行为,如经查明事实确凿,可要求他们重新履行合同义务,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特定条件之一:
①经法律认定为不可执行;
②履行债务所需支出过于昂贵;
③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债权人并未实行任何要求。
4.如质量明显不符约定标准,应按合谋约定负担起违约的更多责任。
最后,对于当事人一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实际执行合同条款时出现重大疏漏而引起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由于违约而直接导致的市场损害,以及在合同履行之后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然而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违背合同时预见或应该预见的因全然违反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复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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