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我市居民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尚未申报户口的(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在福利机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2、收养地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办理收养手续前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区计生局出具的证明收养人无子女的《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审批表》(可提供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
5、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拟入户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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