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首次受理的时候,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因为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要求,离婚的要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已无感情,法院难以依据法条判决离婚。需要努力证明在这段婚姻关系中,感情破裂或是存在重婚、同居、吸毒、赌博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
法院离婚的程序
法院离婚的程序是:
1、决定方作为原告,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
2、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清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到法院立案庭。
3、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下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4、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主张由谁抚育、抚育费用的承担)、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5、开庭。
进行法庭陈述、宣读起诉状、听取被告方答辩,接受法庭调查(涉及婚姻状况评估、子女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法庭辩论、参与法庭调解(必经程序)、做最后陈述。
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6、等待法院裁判。
7、被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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