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办理材料
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出具初审决定,并在初审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决定一起交至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进行审批和核发。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出具初审决定,并在初审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决定一起交至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进行审批和核发。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18号清新区林业局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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