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不低于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计算十四年。计划外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二)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其孕期检查和分娩等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夫妻双方在三年内(从发现之日算起)不准评模、晋升、长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分别执行。
(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育的,一次性罚款五百元,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还要按月处以罚款五十元,直至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十个月止,对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子女的还要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四)已有子女,又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同计划外生育,按子女总数计胎次征收;
全文3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