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灌南法院对张某诉该县电信公司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一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因坠落的电话线绊伤行人,电信公司被判决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2200元。
2010年1月23日8时30分左右,灌南李集乡大杨村村民张某骑电动车沿该村通往李集街的水泥路上行驶,当行驶到惠某、吴某两家门前时,被掉落在地的电话线绊倒摔伤,经灌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治疗两个月,因向电信公司索赔未果,5月4日,张某向灌南法院提起诉讼。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电信公司作为刮倒原告张某电话线、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能及时消除坠落的电话线形成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致张某被倒地电线杆上的电线绊绊倒,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电瓶车行驶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多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适当减轻电信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原告张某承担20%的责任,遂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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