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2.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1)以下情况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①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满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②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③以上①、②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④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民用建筑,适用于上述的①②③的规定(2)以下情况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兼顾人防: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二、办理材料
1.原件经规划局审批、附审批意见并加盖规划印章;2.申请人属单位的:加盖公章;申请人属个人的:签名。3.图纸中的指标数据含有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具体要求见审批系统中的材料检查要点或相关培训材料)
1.为项目规划总规图配套意见(文件文号与图纸意见中提及的文号一致),原件经规划局审批,已加盖规划局印章;2.申请人属单位的:加盖公章;申请人属个人的:签名。
以CAD格式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方案图(平立剖)、规划局审批的总规图。
1.原件经发改局审批,已加盖发改局印章;2.申请人属单位的:加盖公章;申请人属个人的: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受理通过,2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XX项目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要点》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网上办理流程图》。
(4)监督检查配合: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如工程的资料文件、施工进度等)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综合服务窗口(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经综合服务窗口收件后移交给受理人员。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意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意见,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受理通过后,2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XX项目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要点》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见图1《应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设计要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二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满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
(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但民用建筑处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可以按照该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按照本条前款第(三)项集中修建的,其选址和实施计划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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