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依法享有催告权,也就是通知承租人,并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1)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所谓全部租金,就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没有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还没有到期的租金。在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来之前,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但是,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也可以不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解除权是不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的,可以单方解除。
一、民法新规定融资租赁的特征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融资租赁的最新规定是这样的: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5、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6、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8、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9、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10、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11、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原因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一、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二、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四、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五、当出租人违反其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时,承租人可以向其请求修理、退换等,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则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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