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探视权就要把小孩子带回家里住吗?
探视权并不一定要把孩子带回家里住。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一般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把孩子接回去住没有异议,且孩子也愿意和探望权一方回家住的,探望权人行使探视权时,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住。但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能强行把孩子带回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以上情形并非绝对,是否中止探视权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需要对探视权进行中止,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同时,中止探视权的决定应该是暂时的,一旦情形消失,探视权应当恢复。
三、行使探视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探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确保行使方式和时间等符合约定或规定,探视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利益。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需要注意子女的感受,尊重子女的意愿,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在行使探视权时,需要注意保护子女的隐私权和尊严,不得将子女置于不适宜的场合或环境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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