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葡萄酒后自觉产生身体异常反应,李女士将葡萄酒的生产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零售商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通化葡萄酒公司生产的403批次1959国宴特制山葡萄酒为不合格产品,支付十倍赔偿金6720元,要求易初莲花退还购酒款672元,两公司共同赔偿诊疗费131.2元以及精神损失1元。11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李女士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13日,我在易初莲花朝阳路店购买了四瓶通化葡萄酒公司生产的403批次1959国宴特制山葡萄酒。当天饮用时感觉味道有所异样,饮用后感觉胃蠕动异常,到通州区新华医院就诊,诊断为疑似胃肠炎症状。后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该葡萄酒中铁含量畸高。葡萄酒瓶上明确标示该产品符合QB/T1982-94标准,但我认为该产品并没不符合其标注的标准要求,应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庭审中,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四项证据材料:葡萄酒的购买发票,购买的四瓶酒中的一瓶且尚未开封,门诊就诊病历和收据,国家食品监督检验中心对该酒检验后出具的酒中每升含有10.2毫克的检验报告原件。
通化葡萄酒公司代理人称,葡萄酒中铁含量的标准在QB/T1982-94标准中属于B类标准,而此类标准中明确表明,B类标准中两种以上检测物质不合格才能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另外,该厂生产的原材料野生葡萄是生长在长白山地区,铁含量一直高出其他地区生长的葡萄,而该厂生产的多批次葡萄酒的铁含量不统一,但均在行业允许的标准范围之内,更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况且,无法证明李女士的身体不适和引用了葡萄酒有必然的相关性。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立案之后,国家技术监督局责成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责成通化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厂今年生产的三个批次的1959国宴特制葡萄酒进行了抽样检测,铁含量均大于QB/T1982-94标准要求的每毫升酒中含铁8.0毫克的标准,并且认定为产品整体合格。
易初莲花超市代理人称,李女士出具的购酒发票并不能明确证明该酒是从我超市购买,不能够证明李女士饮酒后的反应与该酒的质量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就涉案葡萄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李女士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与服用涉案葡萄酒的因果关系以及李女士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合法的依据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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