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发现搜狐网上一个“搜狐号”未经授权擅用其50幅摄影作品,而该搜狐号实名认证人为赵某,于是起诉赵某和搜狐公司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赵某辩称系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冒名注册,他本人并不知情。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提供的涉案账号登录IP地址信息、住院病历等作为证据,不能认定赵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人,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何证明被侵犯个人信息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本案中,赵某针对其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并申请法院调取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向搜狐公司调取涉案搜狐号登录IP地址等信息,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证明该账号登录的地址与其所在的地址不一致,也就是有不在场证明。比如赵某提交的住院病历等证据。所以法院认定赵某信息泄露后被他人冒用,赵某不是侵犯文某相关权益的行为人,自然也就不用对文某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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