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内地实行的大病救助制度,并未存在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而是由各个行政区域依据其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特定政策需求来设定各自的补助标准。例如在湖南省的衡阳市,大病救助的具体额度被限定在了不能超过2000元且最高不允许超过3000元的范围内;对于患有大病并且家庭成员在两人及以上的患者们来说,他们所能享受到的救助金一般不会超过4000元,同时最高也不得超过5000元。
首先,对于那些持有城市或乡村最低生活保障资质的市民以及在见义勇为行动中受伤入院治疗的人士,如果是因为疾病(包括创伤)的原因,那么可以在缴纳医药费时得到救助金,具体形式是按照总费用的60%作为最高一次性救助额度,而该救助额的上限是20000元。
其次,特殊优待对象(以下情况不适用于第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以及第七至十级旧伤复发伤残军人)若是因为患病需要接受住院治疗,那么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每年都可以得到最大额度为20000元的救助。
再者,那些来自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家人已经确诊患上重大疾病但家庭无力承担高昂医疗费用的市民,可以得到救助金,救助方式同样是按照他们自费部分的20%作为救助金,但是这个救助款的上限是10000元。
最后,对于城乡低保对象而言,如果他们申请到的住院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了上限,接下来他们自行支付的费用将会从10000元开始计算,并且在后续费用中的超出10000元的部分会按照30%的比例再次获得救助金,不过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每年的累计救助金额将不会超过40000元。
此外,其他类型的救助对象在申请到住院救助金额达到上限之后,他们也有资格继续向医院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但是同样需要依照上述规则从自费部分10000元处起算,而且每次的救助款不会多于10000元,最终的年度救助总额也将限制在20000元以内。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五条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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