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如下: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怎样的
作为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可能身兼多职,一方为委托代理人一方又为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这样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委托,且在第四款中规定了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人不宜作为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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