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7-04 09:25:43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由于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阻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果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由于涉及到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将阻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有权利缺陷。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有瑕疵能向出租人索偿吗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规定,当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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