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在征收纠纷中检验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争论的核心必然是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要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就要考虑批准征收的机关是否具备资格,批准征收的必要要件是否具备,批准征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首先,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政府部门、政府设立的机构、政府内部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没有批准权限。第二,是否符合作出征收决定的条件?房屋征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公共利益;(2)房屋征收属于确实需要征收的范围;(3)符合行政规划和计划;(4)征收补偿费已经全部到位。第三,批准征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公共征收补偿应当符合征收程序。首先要确定征收范围,审查征收范围,编制征收计划,设立建设项目。其次,要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论证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然后进行适当的修改。三是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最后,宣布征收决定。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征收决策程序的违法。二是拆迁安置的方式有哪些?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拆迁安置实践中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存在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甚至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拆迁安置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安置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就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双方协商解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贴。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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