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50条:《审判员、检察官、调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可以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重要的各种证据。严禁刑事通报和威胁、诱惑、欺诈等违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具有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打破了固有的只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范围,规定了实物证据的附条件排除,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收集机关负有补正或解释的义务,如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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