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人在多久内未执行继承权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这一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确切时限。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来看,继承权自继承发生之日起便已生效。
在此之后,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在遗产处理正式进入流程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自身意愿。
若在相关时间段内未有任何表达,则将被视为默许接受遗产继承。
另一方面,遗赠人拥有在知晓自己获得了遗赠财产的情况后,必须在60日内主动做出接受或放弃该项遗赠的明确表态。
如在相应期限内未有任何表示,便是默认放弃接受遗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规定均涉及到书面文件的提交与签署。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示其愿意放弃继承权,应及时记录该言论并由放弃继承的当事人亲自签字确认。
不仅如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志体现,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之前完成抉择。
而在财产分配完毕后再表示不愿继承的,不再视为拥有继承权,而转变为对待财产的所有权利。
此外,弃权行为所带来的效力,会追溯至整个继承流程伊始的那一刻起。
在遗产处理环节或诉讼纠纷尚未得到解决之际,继承人如果对先前的放弃继承之举产生后悔念头,需向法院提供具体的理由陈述,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但在遗产已经处理结束、可能无法改变现实的情况下,对于放弃继承的决定再次反悔者,法院不会给予正面回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