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报纸上的广告,好不容易租到近千平米经营场所的董先生,入住第二天便遭遇房主的逐客令,他为此将刊登招租广告的假房主郭先生和北京某广告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退还65万元合同转让费。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董先生起诉称,2010年5月,他在报纸上看到郭先生刊登的房屋出租广告,根据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与郭先生取得联系。见面后,郭先生介绍称他在丰台前泥洼某院面积约930.15平米的房屋可以转租给其经营,合同转让费是65万,并保证可以与真正的房主见面直接签合同。董先生在看了郭先生所述的房屋后,同意按其条件承租该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元。几天后,郭先生把他带到北京某广告公司的办公室,称该公司即是真正房主,该公司也自称是房主,并拿出其与郭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董先生信以为真就与该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向郭先生支付了人民币65万元的合同转让费。但是入住第二天,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便出面声称他们才是真房主,他们与郭先生和广告公司没有租赁关系,要求董先生立即离开所承租的房屋,更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迫使其离开。在了解了实际情况后,他立即与郭先生和广告公司联系,要求协商解决问题并退回所支付的65万元合同转让费,但二者都置之不理。
董先生认为,郭先生和广告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他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与他们签订合同并支付了65万元费用,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他们之间的合同,并要求郭先生和广告公司返还他支付的65万元的合同转让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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