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欠条不慎遗失,然而颇为幸运的是,您拥有了相关的转账凭证以作证据,这一凭证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也是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务必及时向法庭提交此项证据,以期为自身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所提供的证据,他们将进行严格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从而被采纳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因此,即便欠条不幸遗失,只要转账凭证真实可靠,并且足以证实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法院便可依据这一关键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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