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一些需要特殊资质的企业也可以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当面谈是要求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保等情况。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必需写入《劳动合同书》中。对于试用期、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需要特别注意。
一、试用期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的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纠纷律师注意到:在劳动纠纷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或者调动工作岗位时,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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