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
时间:2023-05-14 09:53:40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北海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北海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条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三、北海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厅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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