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正常延时应获150%加班工资
案情回放:
2005年,杜先生应聘进入湖北一家船务公司工作,与船务公司每年都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杜先生上下班都有考勤打卡,每遇旺季,船务公司都会要求员工按时完成任务,否则扣发工资,职工无奈只得加班加点完成任务,有时逢周末也不能休息。
杜先生等员工原以为加班后,船务公司会支付加班工资,但领工资时才发现,什么加班补贴都没有。杜先生和工友碍于有份工作不容易,仍继续无偿加班,未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到2009年,公司盈利颇丰,但职工工资仍未变。杜等向公司提出涨工资要求被拒绝,公司的借口是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是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量,这样的延时不算加班。杜先生无奈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也杠上了,不仅不予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还停缴所有员工的社保费。
律师支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胜利、辛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凡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法定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应按照前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上述船务公司不发加班费的借口是不成立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律师支招,今年,杜先生等工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该船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裁决船务公司支付杜先生等人的加班工资,其中正常延时加班的按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则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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