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是对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劳动纠纷,单位在举证能力上,本来就是占优势地位的。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与前者一样,这一点是一个事物的另一面。但是在劳动诉讼中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施行之后,在法院进行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再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伪证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时,即使提交了伪证,但是仲裁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可是在法院则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的。
所以针对伪证应注意:
(1)在劳动仲裁中遇到很容易就能够鉴别真伪的伪证,应该对伪证保留观点,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暂时不要把它点出来,静待劳动仲裁过程的结束。
(2)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阶段,在举证时限内,把此证据的虚假性点出来,甚至申请鉴定,这样一来,除了会使此伪证失去证明力,还会使单位有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处罚,同时还会使单位因超过举证时限而失去再举证的权利,这样一来,劳动者就会在这一阶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
(3)因为此员工诉讼技巧的缺乏,本来很有利的局面,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现在单位只要承认错误,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不利,也不会给此员工带来任何有利的影响。
劳动仲裁调解中的原则
第一,合法性。调解是一种合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劳资双方来解决劳动争议也需要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审查进行。不论调解的案件种类和调解方式,最基本两点就是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且经过双方充分的认定。只有这样基于科学合理的方式,才能最终做出最公平的调解结果。
第二,自愿性。采用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以劳资双方自愿同意为基础,且必须准确及时向双方传达彼此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于弱势方。一旦出现劳资双方不愿调解或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果断放弃调解转入仲裁程序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有限性。尽管调解的优势多,方式理想,但也有其限度,不能对所有案件一味适用。在企业出现忽视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拒不执行调解结果等情况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及时止损作出裁决,以法律来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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