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法典》所明确,关于孩子的抚育问题,若由父母中的一方独立承担养育责任,那么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便必须为其支付相应的部分或全额抚养费用;
而支出具体的金额及期限应由两大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循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最终的判决额度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家长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物价指数等诸多因素,进行全方位考量与平衡。
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判决方式,绝不影响子女在面临突发状况或紧急需求时,有权向父母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制费额度的合理性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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