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未成年人因履行监护职责而陷入困境的;
2、性侵、遗弃、虐待未成年人;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剥夺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异后,其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一方或双方担任监护人的资格。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至于监护人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死亡或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鉴定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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