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伤小孩致其死亡,竟将小孩带至外地荒郊野外抛尸,潜逃多年终落法网。8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宏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4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何宏华驾驶货车途经江西省遂川县高坪镇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13岁少年曹永相撞,造成曹永受伤。在现场群众要求下,被告人何宏华将曹永抱上货车欲送医院抢救,曹永的堂兄曹海峰(14岁)亦上车随行。在车子经过高坪镇圩镇时,曹海峰提出要送到高坪医院去,但被告人何宏华说要送到邻近的湖南省桂东县医院,并驾车往桂东方向走。在路经桂东县时,因听同车的胡清民讲曹永已死亡,何宏华便驾车继续前行。当车行至湖南省炎陵县红星桥境内,被告人何宏华将尸体抛至距公路数米远的一条小路边,后交给曹海峰1000元钱,并强行将曹海峰拉下车,之后被告人何宏华驾车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曹永是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是2004年7月11日14时至17时之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宏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宏华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抓获。
一审法院院认为,被告人何宏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宏华在肇事后未及时将被害人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且在被害人死亡后抛尸逃逸,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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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案例】北京甲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未聘请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对位于某村旧厂房进行改造。熊某某借用北京乙公司(无施工资质)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承包了1号楼、2号楼钢架玻璃采光顶工程。后熊某某找到张某某,由张某某找来韩某某(男,39岁)等人进行施工,张某某设计了施工图纸,并在现场指挥施工。2016年10月19日7时许,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2号楼3层屋面的中央天井钢架进行玻璃安装作业,被告人张某某未予以有效制止,后韩某某不慎从采光玻璃孔洞处坠落至一层地面,被告人张某某和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到了309医院救治,韩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甲公司与韩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北京甲公司一次性赔偿韩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疏于履行监督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无悔罪意识,但鉴于本次事故系多方面因素导致,且事发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及时将被害人韩某某送医院救治,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本院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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