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四)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一、企业破产享有哪些权利
(一)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二)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二、企业破产方案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二)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四)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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