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主责,对方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去4s店定损修车合法吗
时间:2024-03-25 23:01:34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我主责,对方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去4s店定损修车合法吗

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若您是我方主要责任方,对方未经我方同意擅自对其车辆进行定损及修理实属不当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能需要依据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程度来对其进行补偿,例如支付交通费、产生的误工费用以及与车辆损坏有关的修复费用和折旧费等等。

若不幸遭到对方提起诉讼,我强烈建议您积极回应,而如果对此存在任何纷争的话,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此,我建议您立即向警方报案,以便他们能够亲临现场并核实责任方归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我主责,对方不通知我私自定损有效吗

若达到和解条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若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须在交通警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立即拨打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报案热线,呼唤他们的查勘员前来进行损失鉴定,进而展开维修工作。

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结合自身保险公司给出的车辆损害数额及其他保险理赔必备相关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对方的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n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n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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