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被权威机构判定为个人性质的债务,便无需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这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下,对于个人债务而言,另一方并没有偿还此类债务的义务,仅需欠款人自身独立承担该债务的还款责任。
个人债务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产生的债务。
2.经过合法程序,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将债务约定由某一方单独承担。
3.夫妻中的一方由于个人不当行为(例如赌博、吸毒、酗酒等)而产生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将仅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资产划为个人所有,由此引发的债务也应该由该人单独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并不具有偿还义务。
5.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支持有抚养义务以外的人员所产生的债务。
6.同样地,夫妻中的一方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前提下,自行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而这些资金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7.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类型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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