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黄某与林某达成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林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息30%,林某收到钱款后向黄某出具借条。因林某无力归还借款而要求继续借款,故双方在此后每年的1月1日进行结算后归还旧借条并出具新借条,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均保持不变:2012年1月1日的借条金额为169万元,2013年1月1日借条金额为219.7万元,2014年1月1日的借条金额为285.61万元。由于林某到期无力偿还借款,黄某诉至江苏太仓市法院,要求林某归还本息285.61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采用复利方式结算多年,属于实际年利率超过法定借款最高利率24%的情形。法院以初始借款金额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法定最高利率判决林某返还黄某借款本息172万元。
法官提醒称,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通过每年结算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将当年借款利息计入本金,此种复利计息方式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所规定的4倍银行利率或者年利率24%的贷款利率限制是以单利计息方式为隐含条件;若采用复利计息方式,则所计算的借款利息总额不得超出以初始借款额度为本金,按照法定最高利率采用单利计息方式所计算的借款利益总额,超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律对民间借贷作出的一个本息和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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