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合同纠纷问题需要提供什么
时间:2023-08-07 09:13:02 1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立案后,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收到承办案件后,将组成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如果是简单的程序,只有一个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合议庭组成后,将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交付给原被告。原被告双方根据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参加开庭审理,合议庭将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是:(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法院根据法院调查的顺序,结合庭前内容审理案件。在法庭调查中,一般会询问以下问题:1。询问并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询问并要求被告发表自己的答辩意见;3、要求原告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证据材料的内容和目的;4、要求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总结双方争议焦点,要求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过程及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陈述时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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