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2岁的刘老汉骑自行车去镇医院看望生病的亲属,因回家时天色已晚,在岔路口时与转弯的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撞,后交警认定双方负各半责任。
老汉翻跌在地受伤,后很快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检查结果显示,老汉两根肋骨折断且身患肺癌已到晚期。知道自己得了不治之症,老汉心理负担骤然加重,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去世。死后,其家属将其火化,处理好丧事后一纸诉状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李老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80944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李老汉的损失均在交强险范围之内,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无证据显示交通事故是导致李老汉死亡的直接、必然原因,其死亡是因为自身患有癌症,事故最多加重其心理负担而已。因此,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中癌症用药、精神抚慰金等均不予赔偿。双方一度争执不下。
由于死者已经火化不能进行鉴定,最终双方在法院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赔偿刘老汉家属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总共10000元,李某不承担责任。
一、超载保险公司免赔多少
货车与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货车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险,但是因为货车存在超载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主张享有10%的免赔率。近日,商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只赔偿45万,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2014年3月28日,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李某某、李某一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几日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厢式货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受害人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货车驾驶人、车主及承保该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超载行为,根据保险条款享有10%的免赔率,在交强险之外的商业三者险内只同意赔偿45万元。商河县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只承担45万元,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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