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具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案件。因此,本案属于债务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管辖区”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各有关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最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监督程序的非诉讼程序
监督程序不同于一般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程序。其前提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之间不直接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债权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监督程序从债权人的申请开始,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监督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具有非诉讼性的特点(二)监督程序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二)监督程序仅适用于要求支付金钱和证券的情况,但有一定条件。监督程序,如债权人不处理支付义务、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等。与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同,它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所谓货币是指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指人民币,也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外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存单(三)监督程序的可选性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证券,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监督程序。然而,法律并不强制此类案件适用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监督程序来解决问题,但选择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不利于问题的快速简单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就不能再选择监督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由此可见,监督程序并不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唯一程序或唯一程序。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
(四)审判监督程序简便
人民法院适用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只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监督程序的证据,不传唤债务人或者开庭。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直接下达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得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立聘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监督程序简单快捷
监督程序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