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校实习生不是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规范,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学生的实习是在校外积累实践经验,以掌握一些技能,验证一些理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以从事一定社会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其主体必须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才能适用劳动法。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工作、学习的学生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工作”。由此可见,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认定方面,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劳动法不适用于劳动调整
第二,实习生的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代替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受害学生权益追索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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