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监护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委托监护的具体内容是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二、委托监护的特征
委托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监护的成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
2.委托监护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即受托人为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
3.委托监护不仅使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
4.委托监护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
三、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下:
1.监护人的责任
因为监护职责的存在,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采取合理措施,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所要求的监督义务,致使被监护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监护人应当就其监督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其性质是完全责任、替代责任。
2.受托人的责任
受托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看受托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受托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如确因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行为而导致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时,亦应考量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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