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中尚未明确具体内容,一方当事人就先行签署,而后才在其已经签署的合同上面把合同内容添加上去;
那么这时所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已经进行约定的,也有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有可能。
如果事后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完全是双方之前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尽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会有,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后添加的内容多半都与其真实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诈之类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当然,这是在理论上进行分析,而实践中如果遭遇了这种情况,要想主张合同无效,需要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载明合同的内容,而现在这个合同的内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部分当事人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他人,该行为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合同受法律保护,白纸黑字即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空白合同后,一旦对方后期填写和之前协商不一致的条件,那么后期很难认定无效。
如果遇到一定要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形,切记要用录音商讨的协议的内容记载下来。或者,将双方协商好的内容落实到纸面上,请负责人签字。等到有了正式协议,再进行交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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