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刘女士等18人劳动争议仲裁案-樊文兵律师
申诉人(被反诉人):XXX,女,
委托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樊文兵律师。
被诉人(反诉人):太原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等争议
申诉人与被诉人上述争议一案,本会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结。
申诉人诉称:我2000年3月1日入职被诉人,因工作出色,先后由普工提升为检查员,再由检查员提升为操作员。2004年2月之前的基本工资849元,2004年3月开始月基本工资为882元。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至2009年5月31日。我每月工作30-31天,每天工作1.0.5至11.5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无休息,但被诉人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3月21日,被诉人无理将我辞退,并不依法结算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诉人:一、支付2004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21El的工资****元(其中力工资8002元)及拖欠工的经济补偿金7408元-----、支付2004年1月至2月被克扣的假期工资和力口班工资1647元(其中假期工资564.5元,加班工资1082.5元)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12元;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984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924元;四、补缴申诉人入职以来社会保险;五、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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