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对于人身伤害,第一,不能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其次,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既不能用金钱计算出受害人损伤器官的价格,也无法用金钱补偿人身伤害的本身;再次,对人身伤害如致死、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财产。
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财产赔偿为之。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救济方法。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5、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基于公平、合理、正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
注意的问题:第一,适用衡-平原则前提必须是已确定赔偿责任构成,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适用这一原则;第二,衡-平原则的适用顺序,应当在适用前四个原则之后;第三,适用衡-平原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考虑最多的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其它有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第四,适用衡-平原则,应当为加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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