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伪基站发真广告违法吗?
违法。利用伪基站大量发送广告信息,是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犯罪现象。实施该行为不一定是出于非法目的,但会严重影响群众正常通讯,部分通讯中断甚至可能耽误医疗、消防、报警等急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必须对该行为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惩;另一方面,对于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定性问题时,必须紧紧抓住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以证据说话,才能对争议案件作出明确的认定。以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综合认定
对于被告人唐中杰的行为能否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来认定,首先应审查该罪名的起源。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确实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正,删除了之前规定的“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条款内容,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当时的法律即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该条款,需“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故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被告人唐中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三、关于通信公司出具材料的效力问题
依据是通信公司出具的材料,这直接影响法院对伪基站所影响的用户数量和所影响的中断时长的认定。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这些法规均明确赋予通讯部门或通讯公司对于破坏电信设施类案件中相关数据作出计算或统一认定的权力。
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国家是严厉打击的。在涉及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的争议时,必须把握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用证据说话,才能对争议案件做出明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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