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规范,已经明确阐述了购房者与开发商家之间的认购协议在签署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在这个过程中未经授权私自提升了房屋价格,这无疑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违背和侵权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为了更加详细地解释这一点,我们将引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作为参考依据。这条法令明确指出,如果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以此作为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那么,一旦因为当事人任意一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成立,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参照定金条款来处置;或者,如果由于无法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外部因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无法达成,开发商也必须无条件地退还所收取的定金给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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