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另外做出了特定约定并且得到协议方的共识与认可,则可不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时设定书面形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该条款并未明确要求借款日期须在借据上标明,但若借据上未注明具体借款日期,但其所包含的其他信息均完备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事宜均无异议,那么此份借据通常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借款日期的缺失可能会对借款合同的整体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以及法律效力。
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在借据上详细标注借款日期,以便于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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